诉讼费用承担规则详解:从起诉到执行的全程费用指南
诉讼费用是当事人参与诉讼过程中必然产生的成本,涵盖案件受理费、申请费、鉴定费、证人出庭费等多项支出。由于诉讼费用承担规则涉及多个法律环节和特殊情形,许多当事人对“费用到底由谁出”存在认知误区。本文将结合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及司法实务,对诉讼费用的预交、分担、例外情形等核心问题进行系统梳理,帮助当事人清晰了解不同阶段、不同类型案件的费用承担逻辑,避免因费用问题影响诉讼权利的行使,确保诉讼过程更加透明可控。

一、起诉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,最终由谁承担?
案件受理费是诉讼中最核心的费用类型,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,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案件审理费用。根据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二十条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,案件受理费实行“预交制”,即原告在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时需预交受理费,若原告未按期足额预交,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;上诉案件则由上诉人向二审法院预交,但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上诉的,双方均预交。关于最终承担主体,基本原则是“败诉方承担”:若法院判决完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,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;若完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,则由原告自行承担;若部分支持、部分驳回,则根据胜诉比例由双方分担,例如原告主张100万元,法院支持60万元,则案件受理费按60%的比例由被告承担,40%由原告承担。需注意的是,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,由原告自行承担;调解结案的案件,受理费减半收取,由双方协商分担,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根据双方责任大小确定分担比例。对于适用特别程序(如宣告失踪、死亡案件)或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,由于不存在对立的被告,案件受理费由申请人预交,最终由申请人承担。
二、律师费是否一定由败诉方承担?
实践中,许多当事人误以为“打官司输了就要承担对方的律师费”,但实际上律师费的承担并非当然结果。根据现行法律,律师费承担实行“约定优先+法定例外”原则:一般情况下,谁请律师谁付费,即委托律师的一方自行承担律师费,因为律师费被视为当事人为维护自身权益支出的合理费用,不属于诉讼费用范畴。例外情形需以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合同约定为前提:其一,合同明确约定。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“守约方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”,且该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,守约方在诉讼中主张律师费时,法院通常会支持。例如,借款合同中常见此类条款,借款人逾期还款,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承担律师费的,若合同有约定且律师费金额合理(不超过实际支出或行业标准),法院会予以支持。其二,法律直接规定。部分法律明确规定了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情形,如《著作权法》《商标法》《专利法》中规定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,权利人维权的合理开支(包括律师费)可由侵权人承担;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,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,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商品价款三倍的损失,并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合理费用(含律师费);《证券法》中虚假陈述案件的原告可主张律师费等合理费用。在恶意诉讼、滥用诉讼权利等情形下,若一方当事人因对方恶意诉讼造成损失,可另行起诉要求赔偿,法院可能支持律师费主张。需特别注意的是,律师费主张需提供正规发票、委托合同等证据,且金额需合理,若明显过高(如畸高收费),法院会酌情核减。
三、诉讼中产生的鉴定费、保全费等额外费用由谁承担?
除案件受理费外,诉讼中还可能产生鉴定费、保全费、公告费、证人出庭费等“其他诉讼费用”,这些费用的承担规则需结合费用性质和案件结果综合判断。鉴定费是指当事人为查明案件事实,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、评估、审计等支出的费用,根据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十二条规定,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预交,但最终承担主体需以鉴定意见是否被采信为标准:若鉴定意见被法院采信并作为定案依据,且鉴定事项与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直接相关,则鉴定费由败诉方承担;若双方均申请鉴定且鉴定意见均被采信,则由双方按责任比例分担;若申请鉴定方对鉴定结果不满意且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鉴定意见,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自行承担。保全费是指当事人为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,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(如查封、冻结银行账户、扣押车辆等)时支付的费用,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,保全费由申请人预交,若法院最终判决申请人胜诉,保全费由败诉方承担;若申请人败诉,保全费由申请人自行承担;若双方部分胜败诉,则按胜败诉比例分担。公告费是指法院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(如被告下落不明时)产生的费用,由申请公告方预交,最终由败诉方承担;若双方均无过错(如双方均下落不明),则由法院酌情决定分担比例。证人出庭费是指证人因出庭作证产生的交通费、住宿费、误工费等,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,由申请证人出庭的一方当事人预交,最终由败诉方承担;若双方均申请证人,则由双方分别预交,最终按责任比例分担。需注意的是,上述额外费用均需以“必要性”和“合理性”为前提,若申请方申请的事项与案件无关或费用明显过高(如鉴定机构选择远高于市场标准的收费标准),法院可能不予支持或酌情核减。
四、二审、再审阶段的诉讼费用如何分担?
二审、再审阶段的诉讼费用分担与一审规则一脉相承,但需结合二审、再审的特殊程序设计进行调整。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方式与一审不同:根据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十七条,二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计算,若对一审判决全部上诉,按一审诉讼标的额计算,但需减半收取;若部分上诉,则按上诉请求金额减半收取。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预交,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,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;若二审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,则根据改判结果调整:若改判后上诉请求全部成立,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;若部分成立,则按成立比例由双方分担;若发回重审后,一审法院重新作出判决,当事人不服上诉的,二审受理费按新判决结果确定分担。需特别注意的是,若二审法院调解结案,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,由双方协商分担,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根据双方责任大小确定。再审阶段的诉讼费用分担则更为复杂:根据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四十三条,再审案件原则上由再审申请人预交受理费,但若法院再审后维持原判,案件受理费由再审申请人承担;若改判后撤销原判,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;若部分改判,则按改判比例由双方分担。对于因当事人申请再审而裁定再审的案件,若再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,法院准许的,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;若再审申请被驳回,案件受理费由再审申请人承担。需强调的是,无论是一审、二审还是再审,若当事人存在诉讼行为过错(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、拒不提供证据等),导致诉讼成本增加,法院可根据过错程度酌情让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,体现了“过错担责”的公平原则。
